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22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燦爛的遺產」光碟壹套共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11月間,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人,取得非法重製之「燦爛的遺產」1套共4片光碟,並公開陳列在臺北市○○區○○○路○○○巷○號「亞視達影音社」店內,嗣於99年1月20日下午4時32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盜版之視聽著作光碟。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犯行,經本署檢察官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上開扣案之「燦爛的遺產」1套共4片光碟,確屬盜版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告訴代理人 吳明樹 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該視聽著作專屬授權資料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規定,以99年度偵字第22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9至60頁)。而扣案之前述盜版光碟片1套共4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2193號),係屬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