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各於民國96年4月12日、同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遠東管理顧問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350,000元│95年12月15日│AA0000000│3個月(96.4.12屆滿)│││司劉興萬│有限公司民生分行│││││├──┼─────────┼────────┼─────────┼───────────┼────────┼────────────┤│004│力霸保泰保全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37,500元│95年12月18日│CM0000000│3個月(96.4.12屆滿)│││限公司呂昭亭│有限公司西門分行│││││├──┼─────────┼────────┼─────────┼───────────┼────────┼────────────┤│005│力霸保泰保全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20,000元│96年1月20日│CM0000000│4個月(96.5.12屆滿)│││限公司呂昭亭│有限公司西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