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56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本案依所附發票影本,發票抬頭係詠婕工程有限公司,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
三、釋明是否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呂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