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戊○○上三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狀上除須有債權人三人之姓名外,尚須
二、請求給付之期間為民國93年11月25日起至98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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