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36號
原   告  賴瑞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錫卿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賴錫卿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登記索引資料(
  相關權利人及義務人請勿遮掩)。
三、被告建物占用前開土地之房屋門牌?並提出房屋稅籍資料及
  房屋外觀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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