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36號
原 告 賴瑞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錫卿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賴錫卿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登記索引資料(
相關權利人及義務人請勿遮掩)。
三、被告建物占用前開土地之房屋門牌?並提出房屋稅籍資料及
房屋外觀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