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地平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零肆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零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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