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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