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9號被告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曾桂釵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8月21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11月14日裁定自95年11月2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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