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26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高鈺 展即高 龍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高鈺展 於94年06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87,77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02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鈺展即高│自民國95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11.29%│││23676元│龍浩│月21日起│││├──┼────┼─────┼──────┼──────┼─────────┤│002│新臺幣│高鈺展即高│自民國95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10.29%│││264099元│龍浩│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鈺展即高│自民國95年06│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23676元│龍浩│月21日起││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002│新臺幣│高鈺展即高│自民國95年06│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264099元│龍浩│月21日起││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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