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宇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宇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宇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2月
6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03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1年9月29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88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5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①②③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前述①②已執行完畢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已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7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39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④⑤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9月確定;前述案件被告於103年2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23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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