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25號附民原告 黃意婷 附民被告 蔡妮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富容法官李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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