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智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思涵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思涵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仿冒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葉思涵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及同條第2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罪。
(二)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為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犯罪是否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仍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查被告係本於牟利之目的,持續為如附件所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服務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人力與資金於服務之行銷與研發改良,始令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而被告為智識思慮正常且有豐富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此當知之甚稔,竟仍罔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規範,於同一及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藉此行銷獲利,所為甚屬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件查獲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市值及侵害商標權之期間長短等情節;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暨其無前科之品行、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仿冒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為未經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製造仿冒商標商品並加以販售之犯行,共賺取約新臺幣1,050元之利益等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認明確(見偵卷第20頁),是上開款項核屬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本案關聯之指定使用商品仿冒物品名稱及數量1HelloKitty臉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緞帶、布帶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掛繩1022件(含警方蒐證購得之掛繩5件)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799號被告葉思涵女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號5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思涵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業經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專用權(相關商標註冊審定號、範圍詳如附表一所示),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之目的,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詎葉思涵竟為行銷之目的,基於在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自淘寶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路賣家購買印製有附表一所示商標之仿冒緞帶材料後,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5樓之2住處,使用印有上開仿冒商標圖樣之緞帶材料,製造有上開仿冒商標圖樣之緞帶製成品(用途:口罩掛繩),並使用蝦皮網站帳號「ttappy528」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0至40元不等之價格,陳列及販賣前揭仿冒商標之製成品,使消費者誤認、混淆該等製成品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製造或授權之商品。嗣警方以蒐證為目的,先以230元向上開蝦皮帳號「ttappy528」購買口罩掛繩5件,經送請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後,進而於111年12月6日9時30分許,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仿冒商標之緞帶1批(若以70公分製成1件掛繩計算,可製成1017件口罩掛繩),上開緞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葉思涵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蒐證購得之5件掛繩)。
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繳回不法所得1050元)。
㈤蝦皮網站列印畫面1份、警方蒐證購得5件掛繩之仿冒品照片、取貨繳款證明。
二、核被告葉思涵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嫌,及同條第2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罪處斷。被告於上開期間內以牟利為目的,持續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請論以一罪。至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含警方蒐證購得之掛繩5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於警詢自承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1,050元(已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檢察官李廷輝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本案關聯之指定使用商品1HelloKitty臉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緞帶、布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