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邱和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和棠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__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中文金額轉換■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__件及繕本__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