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邱和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和棠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__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中文金額轉換■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__件及繕本__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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