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君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7,36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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