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君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7,36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