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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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被 告 何莞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莞珮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柒拾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