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鄭文勝
被 告 金遠彰 (原名 金瑞星 )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岡簡字第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曾瓊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籍約定條款、債
權讓與金額明細表、債權讓與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各1份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
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曾瓊玉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