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真實姓名○○○.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真實姓名○○○.被告 黃暐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0年度侵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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