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2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姚陵陵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七年九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計付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