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337號聲請人 吳春娥 (即 何明仁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訂有明文。本件遺產分割協議書與上開規定牴觸部份,應另俟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或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人並於狀末共同簽名蓋章;如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人,並應更正股票掛失通知書受文者欄位(應列出所有繼承人),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