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68號原告 詹文祥 被告 詹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0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46
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275元×應有部分1/3=5,98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301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詹文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