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054號債權人信發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致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 蔡政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信發飲料有限公司之公司章。㈡確認蔡政哲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㈢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欄與請求標的欄金額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