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 陳敏凱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 張瑋倫 訴訟代理人 金美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請於7日內,就本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陳報意見(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萬元,請陳報依據);原告並請向地政事務所調取提出坐落台中市○里區○○○段第471之13地號土地,於96年10月17日分割增加同段第471-32、471-33、471-34地號土地,之前共有之狀態以及當時申請登記之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麗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