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謝淙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95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謝淙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即具保人謝淙丞(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經被告如數繳納該保證金後,已經獲釋。茲因被告於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傳票送達回證、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6年7月14日及同年月13日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6年8月7日函暨附件本院拘票及報告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10
6年7月18日及同年8月21日函、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106年9月3日南警偵字第1060022585號函、南警偵字第1060022586號函暨附件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稽(見106年度偵緝字第959號卷第24頁、第26頁,106年度審原易字第98號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22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6頁背面),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英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