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遺棄屍體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原告甲○○
丙○○被告丁○○
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遺棄屍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