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印鑑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告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慶煌 人被告 劉浚 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之「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交付予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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