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4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戶籍謄本。
二、原告與被告已為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之出入境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