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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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4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戶籍謄本。
二、原告與被告已為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之出入境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