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現於臺灣雲林監獄指定辯護人 柯伊伶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