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A女警詢代號.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姓名.
A女之母姓名.被告 林哲群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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