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後,因被告遵期對該命令具狀聲明異議而視同起訴,本院應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不足3,250元。本院已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5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日合法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程式不完備,且定期命補正仍未遵期補正,自非適法,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