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30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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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301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30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834元,及其中新臺幣213,214元自民國96年9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65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