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賢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民國92年11月1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約定於97年11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7年9月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賢良│自民國97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8.88│││250,680元││月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賢良│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50,680元││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