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王芊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秀珠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