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敬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敬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敬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6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8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9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確定,上開徒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9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其於99年6月15日入監後,現在監執行已逾三分之二,本院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法務部業於101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552號函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是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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