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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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錦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錦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錦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
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胡錦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2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90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5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罪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3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11月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8年7月25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8月1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7月17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54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