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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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169號上訴人 陳秋蓉 即反訴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上訴人 林育禎 即反訴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480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乙○○之主張及答辯: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稱:
㈠本訴部分:
⒈被上訴人甲○○於民國100年9月3日上午9時許,在彰化縣○
○鎮○○路○○○巷○○號其任職之崧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崧彰公司)外面馬路旁,處不特定人都可以見聞的狀態,訴外人 陳志源 也在場,對乙○○口出「你自己小孩子在苑,搶不到,才搶別人家的小孩,真的很奇怪」、「請你們離開啦,瘋女人」等語,侵害乙○○名譽權。
⒉上開污辱性言語,顯對乙○○品德、聲望或信譽產生負面、
貶抑之評價,客觀上使人誤會乙○○為精神異常且會掠奪他人小孩之兇惡女人,不法侵害乙○○之名譽,乙○○精神上受有痛苦,殆屬必然,不能因兩造有口角衝突即得解免甲○○口不擇言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亦有相關判決認為「瘋女人」一詞屬侵害他人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參照鈞院103年度訴字第829號、99年度訴字第915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14號、93年度訴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甲○○給付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0萬元。原審未察駁回乙○○之訴, 爰求 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㈡反訴部分:
⒈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甲○○所主張三次之侵權行為乃各自獨立,並非連續性侵權行為態樣,至102年9月2日午後12時均已罹於時效。
⒉乙○○口出「瘋女人」一詞,係因突遭甲○○辱罵「瘋女人」,而以懷疑、驚懼口氣覆誦該詞,並非辱罵甲○○。
⒊由100年9月3日之錄音光碟可知,乙○○最初僅是陪同陳志
源到甲○○任職之崧彰公司,詢問其戶籍是否已經遷出,並無甲○○所稱多次不實誹謗及為何惡害通知。但因甲○○在陳志源離開後,竟欲滋生事端,追出公司外,大聲喊叫及出言挑釁,雙方因此才發生口角爭執。此由乙○○當天表示:「…我們只不過走進來問妳說,你戶口遷出去了沒?是你自己呸呸叫(台語),是妳在吵吧,妳永遠都是這樣子啦。」等語,足徵乙○○當天實係前往詢問甲○○是否已實踐其先前表示要將戶籍遷出之承諾而已。由當日錄音譯文前後之對話內容,可知乙○○並無甲○○所指強制遷戶籍、誹謗及侵害其隱私之行為,而係雙方溝通不良所引發之紛爭,自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有間。
⒋100年9月3日兩造之爭吵,若果有涉及隱私之問題,此親屬
間家庭失和之事實狀態亦是甲○○積極行為所造成,並非乙○○有侵害其隱私。乙○○與陳志源經公司某職員邀請進入後,甲○○即先以大聲叫囂之口氣表示「請你出去,請你出去,請你出去,請你出去。」等語,並拉扯乙○○及表示已報警,讓其同事見聞其與陳志源及乙○○親屬間,已發生夫妻分居及家庭失和之狀況。倘若甲○○主張家庭失和及夫妻分居果為隱私權保障之範圍,亦是其自行揭露,與乙○○無關。甚者,甲○○又以「你自己的小孩子搶不到來搶別人家的小孩喔」等語,先揭露乙○○離婚且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夫妻離異、家庭失和情事,讓其同事知悉。乙○○因其隱私權受侵害,為遏制甲○○繼續侵害其隱私權,始為正當防衛之行為,自無侵害甲○○之隱私權。綜上,乙○○未侵害甲○○之名譽權、自由權及隱私權,甲○○提起上訴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㈠反訴上訴人之上訴駁回。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反訴上訴人負擔。
二、上訴人甲○○之主張及答辯: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並補稱:
㈠本訴部分:
⒈100年9月3日是星期六,在工業區馬路旁發生上開情事,當
時空無一人,因甲○○被逼迫遷戶籍,主觀認為母子戶籍被迫分離,僅在表達個人意見,瘋女人之語亦是喃喃自語,且當時工廠吵雜,無法聽見一般平常對話,否認有任何貶低乙○○社會評價情事。
⒉且一般人處於甲○○地位,遭乙○○一連串不理性密集攻擊
,應該也會產生乙○○精神情況是否正常?是否欲取甲○○小孩填補自己小孩在他處所生的空虛與遺憾之想法,就此而言,甲○○只是表達心情感受,主觀上或客觀上並無貶低其社會評價情事。甲○○縱有侵權行為事實,也是出於對現實不法侵害狀態之正當防衛行為,乙○○上訴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㈠本訴上訴人之上訴駁回。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本訴上訴人負擔。
㈡反訴部分:
⒈甲○○係於102年9月3日提起本件反訴,乙○○102年9月3日
之侵權行為,其時效應自100年9月4日起算,至102年9月3日24時屆滿,該部分請求權未罹於時效,原審容有誤認。又乙○○所為100年8月26日、8月30日、9月3日三次侵權行為,為連續性侵權行為,其消滅時效應俟損害之程度底定知悉後起算。乙○○侵權行為損害程度至100年9月3日方才底定,且甲○○遲至100年10月4日開庭後才詢問律師試圖理解本案相關法律問題,方得知乙○○行為為侵權行為,故本件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應自100年10月5日起算,未罹於時效。
⒉乙○○於100年8月26日到甲○○娘家及中庭叫囂,恐嚇甲○
○如不當晚立即搬家,即將其物品丟到馬路上,致甲○○翌日不得不找警察陪同搬家;8月30日又單獨前來甲○○任職之崧彰公司,強逼甲○○遷出個人戶籍,逼甲○○母子戶籍分離;9月3日再次夥同胞兄 林志源 前來崧彰公司逼遷戶籍,於公司外馬路旁辱罵甲○○「瘋女人」,又進入公司內極盡侮辱之能事,當眾揭發甲○○夫妻分居、家庭失和隱私,以此方式強逼遷出戶籍,侵害甲○○名譽權、自由權、隱私權。原審認甲○○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容有誤認,爰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反訴上訴人30萬元之訴部分廢棄。㈡反訴被上訴人應給付反訴上訴人3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反訴被上訴人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乙○○偕同其兄陳志源於民國100年9月3日上午9時許,至其兄嫂甲○○任職之崧彰公司。
㈡乙○○、陳 昱達 與甲○○在崧彰公司(彰化縣○○鎮○○路
○○○巷○○號)外發生爭吵,甲○○對乙○○口出「你自己小孩子在苑,搶不到,才搶別人家的小孩,真的很奇怪」、「請你們離開啦,瘋女人」等語。
㈢乙○○聽聞後甲○○口出「瘋女人」之語後,立即對甲○○回以「瘋女人」之語,對話並無停頓、遲疑情形。
㈣乙○○、 陳昱達 與甲○○在崧彰公司外爭吵過程,並無第三人經過或在旁共見共聞。
㈤乙○○、陳昱達在崧彰公司外與甲○○爭吵後,又進入公司
內與甲○○繼續爭吵,公司內某不詳姓名女子則在旁勸解。㈥甲○○以乙○○於100年8月26日到其娘家客廳拍桌叫罵,逼
迫其當夜立即回婆家去搬走個人及小孩物品,並在中庭大聲叫囂;其後更於8月30日及9月3日到其任職公司叫囂、辱罵,逼其遷出戶籍等情,向本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01年度家護抗字第14號准予核發在案。
㈦兩造於100年9月3日於崧彰公司內外之爭吵,經甲○○全程錄音,錄音譯文如下:
⒈崧彰公司外部分:
┌───────────────────────────┐│甲○○:人家在上班,不要在這亂。││陳昱達:亂什麼,我給妳亂什麼。││甲○○:你來我上班地方亂,需要這樣子嗎?││陳昱達:亂什麼,我給你亂什麼。我只是叫你遷戶口,我有跟││你說什麼嗎?不是這樣嘛,那妳呢!捫心自問,自己││想想看,你是怎麼給人家亂的?││甲○○:我給你亂什麼?││陳昱達:沒亂?心知肚明啦!││甲○○:我給你亂什麼?││陳昱達:亂什麼?不然走,去跟你的老闆說!亂什麼?自己摸││心肝想看看。亂什麼?亂什麼?││甲○○:你是流氓喔?你恐嚇。我戶口有空我就會去遷。││陳昱達:你老大,是你給我恐嚇,你給我恐嚇,你給我恐嚇,││你給我恐嚇。││甲○○:我恐嚇你什麼?││陳昱達:妳給我恐嚇。││甲○○:我戶口我有空我就會去遷。你也罵我很多啦。││陳昱達:不然要把我頭剁下來。有沒有?有沒有?有說嗎?有││說嗎?有說嗎?有說嗎?││甲○○;我沒有說。││陳昱達:沒有說,你發誓,當天發誓是你打我的,你打我的。││當天發誓,是你打我的對不對,有沒有,當天發誓,││阿不然你照桂看要如何?││甲○○:我是推你。││陳昱達:要嗎,說啊,當天發誓。││乙○○:不然你妹妹要如何?││陳昱達:當天發誓!妳女兒怎樣。當天發誓啊!││甲○○:你給我恐嚇。││陳昱達:沒人恐嚇你,是你給大家恐嚇,招五、六個人來我家││恐嚇,有沒有!有沒有!有沒有!││甲○○:誰去你家恐嚇。││陳昱達:小孩很難騙回去。││乙○○:我阿那有將小孩騙回去。││甲○○:乙○○你自己的小孩在苑裡。││乙○○:我小孩在苑裡怎樣。││甲○○:自己的小孩…。││陳昱達:走!我們去找他老闆說,看他們這樣的員工態度對嗎││?││甲○○:自己的小孩不要,去搶別人的小孩。││乙○○:搶別人的小孩?姓陳啦。不然你是要怎樣。││陳昱達:姓陳啦,你是有什資格說什麼?妳是,叫你照 桂生 啊││,叫你 照挂生 啊。││甲○○:凶神惡煞,車子搶走什麼都搶走。││陳昱達:車子我的名字是你要給我搶走,講乎對喔,摩托車是││我小弟的名字。你要把我們摩托車搶走。││甲○○:我沒有搶妳的摩托車…。││陳昱達:你搞清楚觀念。搞清楚狀況。誰在恐嚇你,是你恐嚇││大家。││乙○○:我經過這裡不行喔?││陳昱達:我經過這裡不行,這裡是你家的路嗎?││甲○○: 秀傳 ,秀傳也很近啦。││陳昱達:很近是要如何?││甲○○:你都不知道,人家都知道…來恐嚇,來恐嚇。││陳昱達:走,我們進去。││乙○○:要花嘛,要花大家來花。││陳昱達:來啊,進來,進來,進來。││乙○○:來啊!來啊!││陳昱達:妳不是很大聲,妳不是很大聲,來。││乙○○:不敢來嘛!對嘛,不然你那麼大聲做啥。││陳昱達:你不是很大聲。來,給老闆問一下這樣的員工態度這││麼差。││甲○○:來恐嚇我。││乙○○:說這個頭腦聰明也是真的這樣而已。││陳昱達:走啊,走啊,啊不就走。││甲○○:沒關係夠狠的喔!││陳昱達:是你狠!││乙○○:是妳比較狠。││甲○○:來這邊恐嚇我。││陳昱達:是妳比較狠,是妳,是妳甲○○給大家恐嚇。││乙○○:妳給我們家…(聽不清)。││甲○○:你自己小孩子自己在苑裡搶不到才搶別人家的小孩,││真是…很奇怪。││乙○○:搶別人的?我幹嘛搶,我做啥要搶?幹嘛搶?││陳昱達:是你搶我捫家的呢!到底搶什麼,搶誰?妳搞清楚。││乙○○:我做啥搶?││甲○○:請你們離開,請你們離開,請你們離開啦!││瘋女人。││乙○○:瘋女人。││陳昱達:妳別想要給 林杯 (臺語)回去上班啦!我告訴你。(││2分53秒許)││甲○○:來這邊亂!││陳昱達:那有!哪有!哪有誰亂你。沒亂你啊!是叫你將戶口││遷出而已啊!││乙○○:是你自己要亂的啊!是你自己氣沖沖跑出來!││甲○○:好啊!那車子我開走。││乙○○:你給我開看看啊!這台是我的車。││陳昱達:沒關係啊!你說什麼!你說什麼?車子!車子要開走││嗎?││甲○○:對啊!對啊!││陳昱達:喔!來啊!來啊!搶走啊!搶走阿。││乙○○:你開看看!看你有沒有辦法開這一台車走!││陳昱達:開走啊!車很多!││甲○○:你家的房子我有錢!││乙○○:妳有錢,妳有錢要買唷!好啊!一千萬賣妳!││甲○○:你會有報應。││乙○○及陳昱達:是你會有報應。││乙○○:你將一個長輩用成這樣你不會報應喔!││甲○○:沒人去用你的長輩。││陳昱達:有沒有你自己心裡有數。││乙○○:你當天發誓,不然看你家要如何!你敢說沒有。││陳昱達:你當天發誓啊!││甲○○:你家要如何啊!你家如何你自己去用啦!不要理了,││走開啦!││陳昱達:妳就不敢發誓啦!我跟妳說妳就不敢發誓,不敢發誓││啦!心態歹啦!││乙○○:等著看啦!十年,二十年,你等著看,我不相信你會││永遠這樣好站在這裡!││甲○○:是誰這麼好!││陳昱達:妳啦,妳啦。││乙○○:當然我家好啊!不然是你家好喔!笑死人。││陳昱達:不然妳家好喔,…(聽不清)。不然要你家好喔。││乙○○:當然是要我家好阿!對吧,做這種…做這種…。││甲○○:你們來我這邊吵,來我這當街吵,你們兩個…。││陳昱達:是妳來我們這吵,是妳來我們這邊吵。││乙○○:我在大路說話大聲不可以喔!你嘛好笑!是你自己說││話大聲啊!││陳昱達:是妳來我們這邊吵,我們沒有吵妳,我們哪有吵你,││我們哪有吵,來來來,去跟老闆娘說!我們進來。││甲○○:不要這樣子喔!││陳昱達:是安怎!是你這樣子!不是我這樣子!你連續兩三次││都設計我!││乙○○:你想玩我們就跟你玩!理性一點啦。││甲○○:大愛跟秀傳我都會去。││乙○○:去阿去啊!││陳昱達:我也會去你家!││甲○○:告訴他們有你們這樣亂七八糟的員工。││乙○○:我告訴你我們是要跟你理性說講!是你不理性。││甲○○:什麼理性講!ㄟ!我有空去遷戶口唷!妳有什麼問題││。││乙○○:妳為什麼會沒有空,我是怎樣都想不懂妳為什麼會沒││有空。妳…││陳昱達:妳就有空,妳頭一個禮拜帶一群人,把我小孩後來拐││回去,後來兩三個禮拜都看不到影子,小孩也都沒帶││回來。││甲○○:真好笑,去人家家,去搶摩托車,不是說…。││乙○○:搶摩托車,拜託,車主 陳柏谷 耶,叫做搶摩托車喔。││甲○○:摩托車…(一直被打斷)。││陳昱達:是妳佔用我們的摩托車,妳佔用我們的摩托車。││乙○○:拜託,妳講話,妳講話真的是,妳講話真的是經大腦││一下好不好。││陳昱達:我們不同意,是妳佔用,我要進來跟你老闆說這件事││。│└───────────────────────────┘⒉崧彰公司內部分:
┌───────────────────────────┐│某女子:…坐阿…。││甲○○:請你出去,請你出去,請你出去,請你出去。││乙○○:妳動手喔。││甲○○:請你出去。││乙○○:妳動手喔。││甲○○:老闆這兩個跑出來,我要報警。││甲○○:請你們出去,我已經報警了。││乙○○:報阿,哼!││甲○○:乙○○、陳昱達你們幹嘛?││乙○○:妳剛剛動手妳還敢說。││甲○○:我是動手要把你拉出去。││乙○○:來啊!妳再拉看看。││甲○○:拜託,人家上班你在那邊亂。││乙○○:是誰在給妳亂,從頭到尾妳自己在亂自己,誰再給妳││亂,我們只不過走進來問妳說,妳戶口遷出去了沒?││是妳自己呸呸叫,是妳在吵啦。││甲○○:請你們離開。││乙○○:妳永遠都這樣子啦。││甲○○:請你們離開。妳自己的小孩子搶不到來搶別人家的小││孩喔。││乙○○:隨便妳說,我離婚又怎樣,對啊,妳是被趕出去的,││講比較白啦就是這樣,對吧,我怎麼出去要妳管喔。││甲○○:我去調查就知道啦。││乙○○:要調查去啊!我離婚又怎樣,我離婚又怎樣。至少妳││是被人家這樣子出去的啦,妳現在有路沒厝啦,嫁出││去的孩子住在娘家。││甲○○:住在娘家…。││乙○○:妳還沒有離婚啦。妳有一天你等著看,離婚大家都會││遇到啦,妳也會遇到,我也會遇到啦。││甲○○:妳詛咒別人離婚。││乙○○及陳昱達:是妳詛咒別人離婚。││陳昱達:還侵犯別人。││乙○○:她很過份耶,還講我媽媽這樣,妳媽媽我媽媽臭妳媽││的。││甲○○:我沒有講臭他妳媽的。││乙○○:妳沒有講,發誓啊,不然妳家給它爛。││陳昱達:發誓啊,發誓啊……發誓阿,妳不敢發誓啊就是這樣││啦。││乙○○:妳這隻嘴喔,真的是有夠那個…。││甲○○:是你們兩個破壞別人婚禮。││乙○○:是誰在破壞別人的婚禮,我們只是希望妳勸她一下。││某女子:你們真的緣分盡了,你們自己有自己的生活,不要影││響到她…。││乙○○:她已經影響到我們家啦,而我們只是希望說可以和平││的處理掉。││某女子:那你們約個時間好嗎?││乙○○:她不要啊。││陳昱達:我們是來跟他講說,我們是來這邊,剛剛進來只是跟││她講一句而已。││乙○○:你們剛剛也有看到,我們先走出去喔。││陳昱達:請她把戶口遷出去,她就不要,自己跑出去外面跟我││們亂。││甲○○:我跟你亂,你們來公司亂。││某女子:這裡是公共場所,因為妳們私人事情,公司…。││甲○○:請不要再來我們公司。││陳昱達:我知道,我知道。││乙○○:妳是老闆喔…。││某女子:你們如果有事情,約個時間,好不好。││陳昱達:我已經跟她講過了,今天是跟她來確定她有沒有把戶││口遷出去。然後她不遷離,啊我們就離開,離開之後││,她自己跑出去外面跟我們大小聲。(陳昱達繼續與││某女子說明中)││甲○○:戴著眼鏡幹麼?││乙○○:不能戴喔,眼睛比妳漂亮啦,怎樣怎樣。││甲○○:詛咒別人離婚的人會有報應。││乙○○:報應,妳會先報,妳這種對父母大逆不道,天理不容││,我跟妳說。││陳昱達:沒有,我們那時候要上車了…。││甲○○:請妳不要亂誹謗我。││乙○○:百善孝為先,妳這種沒有孝敬的人,不會有好結果的││啦。││某女子:你們就…夫妻的緣分…。││陳昱達:緣分盡了,大家好聚好散。││某女子:真的是不要這樣子。││乙○○:…妳看她阿。││甲○○:請你們出去。││陳昱達:她態度這麼差。││某女子:你們畢竟還是還是孩子的爸,孩子的媽,孩子的姑姑││,對不對,要好好冷靜,為了孩子的未來…也許有一││天你們又在一起了,也有可能,很多都是這個樣子,││我們不要把事情弄得這麼絕…好好解決。││陳昱達:我沒有…我們打從開始就不想影響她的工作。(持續││跟該女子說明中)││甲○○:你們一直在旁邊搧風點火、人身攻擊。││乙○○:我哥沒有大腦,都不會看喔。││甲○○:看不到妳的眼睛啦。││乙○○:他不會看喔,我哥沒有大腦,不會看喔!我幹嘛對他││搧風點火。妳還跟 家楓 講什麼,我很恰喔。分化,搞││分化,什麼事情都…別人講話。(陳昱達一直在跟該││女子說明中)││甲○○:妳還罵別人,說人家頭殼裝屎。││乙○○:妳就是啊!││甲○○:妳罵我,喔!妳毀謗。││乙○○:我沒有,我沒有說喔,現在是妳自己講,我頭殼裝屎││。妳自己講。是妳有報應吧,要報也是妳先報…我一││定不會先報,我不會報第一個啦。││甲○○:心計壞的人。││乙○○:心計,沒有妳壞啦。││某女子:戶口為什麼一定要現在遷?││陳昱達:現在遷,現在遷的問題是因為她已經影響到…。││某女子:你們是明媒正娶…。││乙○○:為什麼不關我們家的事,麻煩妳搞清楚,那個土地跟││所有權人是誰,妳以為妳是誰,怎麼會妳講的算,拜││託你們。││陳昱達:她主要是罵我們家。││乙○○:她罵媽媽啦,罵哥哥啦,罵我們家啦!││甲○○:是她罵我們啦!││某女子:我們生氣的時候,那些都過去了…好好解決啦。││甲○○:她罵幹妳娘。││乙○○:那是妳罵的,妳看她連這種話都講出來。││陳昱達:妳自己發誓就好了,妳自己,妳不敢發誓,不敢發誓││就代表你心虛,對吧。││乙○○:妳沒說嗎?妳沒說嗎?││陳昱達:還要跟她說,妳不敢發誓,就代表你心虛,妳做人不││正,心術偏差,心術不好,對吧!││甲○○:陳昱達、乙○○你們今天來我上班的地方亂。││陳昱達:我們沒要亂。││乙○○:我們沒要亂,是妳自己要跟我們講。││陳昱達:好,我們別再吵他了。││乙○○:那個大姊再麻煩妳勸她一下啦。││陳昱達:大姊作證,妳戶口給我遷出去。││甲○○:其實…其實我們…。││陳昱達:車子是我花錢的。││乙○○:好啦,別理她啦。││甲○○:孩子戶口我也會遷出來。││陳昱達:錢也是我繳的,收據也在我那邊。││乙○○:最好妳都拿得走啦!││陳昱達:收據也在我那邊,都是我一手繳的,也從那個銀行那││邊扣款出來的…。││甲○○:什麼叫做你所繳的,我沒有付嗎?││陳昱達:我跟妳說,妳沒付半毛,所以那整台車都是我繳的,││從我的錢繳的,從我的戶頭領出來的。││甲○○:說那麼多,反正法官會判啦,講這麼多沒有用。││陳昱達:妳去判啊,妳慢慢去判啊…妳慢慢去判啊,沒關係。││乙○○:沒關係,法院判,他家比較難看。││甲○○:是你們家比較難看,來這邊恐嚇,來我上班恐嚇。││陳昱達:強詞奪理啦,發誓說那台車是妳的,發誓啊,妳發誓││說那台車是妳的,妳發誓啊,妳發誓那台車是妳買的││。││乙○○:你們大姊、二姊、三姊都是有名望的人,是他們會比││較難看,會丟臉。││甲○○:那台車是登記在我名下…車子是我的名字,車子登記││在我名下。││乙○○:名下,名下,妳有本事都去告啊。││陳昱達:妳不敢發誓就是心虛啦。││乙○○:有本事都拿走啦。││甲○○:怎不等警察來,不是很厲害嗎,怎不等警察來,站在││這等警察來啊。││乙○○:要等喔!好啊!要等啊。││甲○○:等警察來啊,報警察你們兩個來這邊上班場所擾亂,││公共場所擾亂。││陳昱達:沒人跟你吵啦。││乙○○:公共場所不是妳開的。││甲○○:公共場所擾亂。││甲○○:你們兩個今天…來我們公司恐嚇,你們兩個完蛋了。││乙○○:什麼恐嚇啊,妳不要笑死人了。││甲○○:來這上班場所亂。││陳昱達:從頭到尾沒有人給妳…。││甲○○:來我們上班場所亂。││陳昱達:誰給妳亂。││甲○○:秀傳我也知道,大愛護理之家我也知道。││陳昱達:妳姊姊家我也都知道,要來強制…再來。││乙○○:沒關係啊,來妳姊那裡…。││陳昱達:來妳大姊家講給她聽,妳大姊是正直的人。││乙○○:好啦,別理她,不要再給她亂,讓她上班,等一下她││老闆娘給她辭工作怎麼辦。││甲○○:你們兩個會有報應的。││(後續為警方到場後與甲○○交談)│└───────────────────────────┘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甲○○於100年9月3日在崧彰公司外,對乙○○口出「你自
己小孩子在苑,搶不到,才搶別人家的小孩,真的很奇怪」、「請你們離開啦,瘋女人」等言語,是否貶損社會上對乙○○人格之評價,而侵害乙○○之名譽權?⒈乙○○主張:已影射乙○○係搶別人小孩之壞女人,且以「
瘋女人」之污辱性言語公然辱罵,顯對乙○○品德、聲望或信譽產生負面、貶抑之評價,自屬不法侵害乙○○之名譽權。
⒉甲○○主張:搶別人家小孩之語,只是甲○○對乙○○一再
積極介入自己婚姻與親子之間種種事實,提出疑惑與不解,係個人意見的溝通與表達,主觀上並無貶損乙○○之意,並不構成侮辱、誹謗。又「瘋女人」三字,係甲○○害怕100年8月30日娘家被閙場之場景在公司重現,所為喃喃自語遇到「瘋女人」的痛苦心情,主觀上並無貶損乙○○之意,客觀上亦未造成乙○○社會評價受貶損,屬言論自由,不構成侵權行為。
㈡甲○○就乙○○100年8月26日、8月30日行為,於102年9月3
日提起本件反訴請求損害賠償,是否罹於時效?⒈甲○○主張:乙○○基於同一概括犯意,自100年8月26日起
三件連續性侵權行為,其消滅時效應俟損害程度底定知悉後起算。又所謂知有損害,須一併知他人行為為侵權行為,否則時效即無從進行。甲○○於100年10月4日與訴訟代理人討論後,始知悉乙○○行為為侵權行為,時效應自100年10月4日翌日起算,而未罹於時效。
⒉乙○○主張:甲○○所主張上開各次行為,係分別獨立發生
,行為態樣亦不相同,並無連續性。通常情形,於權利成立並生效時,請求權即可行使,上開行為若果真構成侵權行為,均已罹於消滅時效。
㈢甲○○就乙○○100年9月3日行為,於102年9月3日提起本件
反訴請求損害賠償,是否罹於時效?⒈甲○○主張:未罹於時效。
⒉乙○○主張:已罹於時效。
㈣乙○○100年8月26日、8月30日、9月3日行為,是否侵害甲
○○名譽權、自由權、隱私權?⒈甲○○主張:乙○○在公司內當眾揭甲○○夫妻分居、家庭
失和隱私,以不實厲詞指責甲○○,足以貶損社會上對甲○○人格之評價,並以此方式強逼甲○○遷出戶籍,侵害甲○○名譽權、自由權、隱私權。
⒉乙○○主張:乙○○100年9月3日言語,係依事實陳述甲○
○平時言行,表達個人意見,又突遭甲○○辱罵「瘋女人」,而以懷疑、驚懼之口氣覆誦「瘋女人」3字,並無誹謗及侮辱甲○○行為,未侵害甲○○名譽權。至於100年8月30日及9月3日二次事件,只是單純詢問甲○○已否遷出戶籍,業經刑事庭判決無涉強制罪確定,足認無侵害甲○○自由權。又100年9月3日,乙○○陪同兄長前去詢問甲○○已否遷戶籍即離開公司,因甲○○追出發生口角,兩造當天才在公司內發生爭執,故此親屬間家庭失和之事實狀態為公司同事見聞,乃甲○○積極行為造成,並非乙○○揭露,自無侵害甲○○之隱私權。
五、本院之判斷:㈠甲○○就乙○○100年8月26日、8月30日行為,於102年9月3日提起本件反訴請求損害賠償,是否罹於時效部分:
⒈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7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另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請求權人詢問律師知悉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為準。
⒉經查,乙○○於100年8月26日、8月30日之行為,與其100年
9月3日之行為,行為態樣不同,為個別發生之單一事件,並無損害不斷發生,於損害終止前,仍在持續狀態中情事,自非連續性侵權行為。甲○○主張100年9月3日損害方始底定,並非可採。則乙○○100年8月26日、8月30日之行為結束後,甲○○應已知有否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其請求權即可行使,詎其遲至102年9月3日始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顯已罹於2年時效期間。又甲○○主張100年10月4日與訴訟代理人討論後,始知悉乙○○行為為侵權行為,時效應自100年10月4日翌日起算,於法無據,亦不可採。是乙○○100年8月26日、8月30日行為,是否侵害甲○○名譽權、自由權、隱私權之爭議,因已罹於時效,本院自無庸審究。
㈡甲○○就乙○○100年9月3日行為,於102年9月3日提起本件反訴請求損害賠償,是否罹於時效部分:
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甲○○就乙○○100年9月3日行為,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時效期間,應自翌日即100年9月4日起算,至102年9月3日屆滿。甲○○於102年9月3日就該部分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並未逾消滅時效期間。
㈢甲○○於100年9月3日在崧彰公司外,對乙○○口出「你自
己小孩子在苑,搶不到,才搶別人家的小孩,真的很奇怪」、「請你們離開啦,瘋女人」等言語,是否貶損社會上對乙○○人格之評價,而侵害乙○○之名譽權;乙○○聽聞甲○○上開言語後,亦對甲○○口出「瘋女人」,是否貶損社會上對甲○○人格之評價,而侵害甲○○之名譽權部分:
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經查,乙○○、陳志源與甲○○在崧彰公司外爭吵過程,並
無第三人經過或在旁共見共聞,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既無他人聽聞兩造於上揭時地互罵之言語,自無影響社會上對兩造個人評價之可言,社會上對兩造個人評價既無因而貶損,兩造之名譽權即無受損害,而不得互相請求損害賠償。至於現場雖有陳志源在場,惟陳志源為乙○○之兄、甲○○之夫,且係參與爭吵之當事人,其對乙○○、甲○○之評價,自不受上該爭吵言語之影響,其之在場,亦無損及乙○○、甲○○名譽權之處。
㈣乙○○100年9月3日行為,是否侵害甲○○自由權部分:⒈甲○○指稱乙○○於100年9月3日以辱罵及向公司同事揭露
其面臨夫妻分居、姑嫂爭吵等家庭不和諧之事,脅迫其遷出戶籍,而侵害其自由權。乙○○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向甲○○詢問是否已遷出戶籍之事,惟否認有強制甲○○遷出戶籍之行為。
⒉經查:由上開崧彰公司外、內之錄音光碟內容可知,在公司
內雙方爭執時,陳志源對公司內某女子表示:「我們是來跟他講說,我們是來這邊,剛剛進來只是跟她講一句而已。」乙○○接著說:「你們剛剛也有看到,我們先走出去喔。」陳志源再言:「請她把戶口遷出去,她就不要,自己跑出去外面跟我們亂。」陳志源再繼續向該名女子解釋:「我已經跟她講過了,今天是跟她來確定她有沒有把戶口遷出去。然後她不遷離,啊我們就離開,離開之後,她自己跑出去外面跟我們大小聲。」、「我沒有…我們打從開始就不想影響她的工作。」等語,此段對話是乙○○、陳志源對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所言,且係甲○○所錄音,是乙○○2人此部分言語並非為錄音而刻意陳述,其內容應可反映當時之實際情形。又甲○○於崧彰公司外對話開始未久就提及:「我戶口有空我就會去遷」,嗣乙○○2人與其爭吵之內容,大都與遷戶籍之事無關。由上可知,乙○○2人進入崧彰公司內,係向甲○○簡單詢問,隨即離開,甲○○在公司外質問乙○○2人,雙方一言不合,發生爭吵,乙○○2人再與甲○○進入公司內爭執,雖雙方之用語都失於理性,惟尚難因此認定甲○○並無遷離戶籍之意願,而乙○○與其發生爭吵之行為,係為強制其遷出戶籍。是甲○○指稱乙○○妨害其自由權,並無所據。
㈤乙○○100年9月3日行為,是否侵害甲○○隱私權部分:⒈所謂隱私權,乃係不讓他人無端地干預其個人私的領域的權
利,故此種人格權,乃為遏制無端干預個人私事,侵害個人不欲人知之隱私權利,其與自由權,就違反個人意志之重要特徵上,及立法所欲保障個人意思決定之自由而言,並無二致。
⒉經查,甲○○雖指乙○○向其同事揭露其夫妻分居、家庭失
和之隱私,惟由上開錄音譯文可知,乙○○進入崧彰公司內,係向甲○○簡單詢問已否遷離戶籍,隨即離開,因甲○○追出質問,雙方一言不合,才又於公司外、內發生爭吵,已如前述。且甲○○在公司外係先向乙○○說:「乙○○你自己的小孩在苑裡。…自己的小孩…。自己的小孩不要,去搶別人的小孩。…你自己小孩子自己在苑裡搶不到才搶別人家的小孩,真是很奇怪。…請你們離開,請你們離開,請你們離開啦!瘋女人。」嗣於公司內又再度提及:「請你們離開。妳自己的小孩子搶不到來搶別人家的小孩喔。」乙○○於公司內始回稱:「隨便妳說,我離婚又怎樣,對啊,妳是被趕出去的,講比較白啦就是這樣,對吧,我怎麼出去要妳管喔。」等語。乙○○雖有以譏諷、挑釁之言語回應甲○○,但甲○○係先以乙○○離婚、未取得子女監護權之事行譏諷、挑釁之舉,乃發生雙方爭執互責之不理性對話。又觀諸上開錄音譯文,甲○○於崧彰公司外、內,一開始即以「不要在這亂」、「請你出去,請你出去,請你出去,請你出去。」、「老闆這兩個跑出來,我要報警。」、「請你們出去,我已經報警了。」指責乙○○2人,並有拉扯之動作,雙方始因之前感情及生活上之不滿,因而爆發本次爭執。再者,甲○○亦有以譏諷、挑釁之言語回應乙○○2人,諸如「你是流氓喔?你恐嚇。」、「瘋女人」、「你會有報應」、「妳自己的小孩子搶不到來搶別人家的小孩喔。」等語,可見甲○○於本次爭吵,起初即無息事寧人之意,縱使乙○○有在甲○○工作場所因互相爭吵致揭露家中之紛爭及隱私予甲○○之同事知悉,然此為2人互相爭吵所致,亦為甲○○所得預見。既甲○○有當眾譏諷、挑釁乙○○致生爭吵之不當行為,即難認「夫妻分居、家庭失和」係其不欲人知之「隱私」,則其指乙○○侵犯其隱私權,亦屬無稽。
㈥綜上所述,乙○○主張甲○○侵害其名譽權;甲○○反訴主
張乙○○侵害其名譽權、自由權、隱私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理由雖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兩造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2項、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康弼周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0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