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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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寶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零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