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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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2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綉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綉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綉櫻因毀損債權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綉櫻因毀損債權及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偉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