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9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胤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胤均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林胤均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遭警方查獲止之期間,反覆多次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犯行,時間密接、地點相同,應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論處。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0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固為累犯,然審酌被告前揭所犯妨害自由案件,與被告本案所犯賭博案件間,並無證據可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工作營生,向他人出租場所以該場地為賭場並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對公眾造成不良影響,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經營期間、所獲利益及所生危害,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
使用,據其供明在卷(見偵字卷第15至20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抽頭金新臺幣(下同)900元,係被告
自賭客處所獲得之賭資,業據其供陳在卷(見偵卷第17、18頁),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
2第1項亦定有明文。被告自承其提供賭博場所期間大約抽頭2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8頁)。本院審酌被告營業期間及獲利情形尚屬合理,爰以被告上開供承之收入金額為本院估算認定之犯罪所得,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0,000元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賭資1萬1,350元,分係賭客 張詠婕
、 李繼昌 、 黃祐莨 、 徐盟峯 、 鍾呈安 、 林采螢 、 王素霞 等7人所有,業據上開賭客供述在卷,且此部分業已由報告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沒入;至其他扣案物品,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直接之關連性,爰均不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賭具麻將│2副(含6顆骰子、搬風骰子2顆││││、牌尺8支)│├──┼───────┼───────────────┤│││││2│監視器鏡頭│1個│├──┼───────┼───────────────┤│││││3│抽頭金│新臺幣900元│├──┼───────┼───────────────┤│4│賭資│新臺幣1萬1,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