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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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364號聲請人 徐鳳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秋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票號909689、909691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號909689、0000000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所表明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票號909689發票日為108年1月25日,利息應自108年1月25日後起算,票號909691發票日為108年1月25日,利息起算日應自108年1月25日後起算),另109年8月28日陳報狀之附表,除編號4外,發票日均有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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