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279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鴻物流有限公司、 王泰程 、 陳偉宏 、洪月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