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32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含)按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