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0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邱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參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國正於97年4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邱國正自98年5月25日至99年2月24日共消費
簽新臺幣36,200元,但於105年12月1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7,04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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