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桃園縣桃園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全民複合式科技有限│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貳仟捌佰元│0000000│4333│││公司 林吟芝 │社總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