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余山泉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八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十六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點第一項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十一、十六所示之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所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受刑人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十六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均應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搶奪│搶奪│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案號│○四五號│○四五號│八○四五號│八○四五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實││││號│號││審├───┼─────────────┼─────────────┼────────────┼────────────┤││判決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決││││號│號││├───┼─────────────┼─────────────┼────────────┼────────────┤││判決確│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編號│五│六│七│八│├───────┼─────────────┼─────────────┼────────────┼────────────┤│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案號│○四五號│○四五號│八○四五號│八○四五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實││││號│號││審├───┼─────────────┼─────────────┼────────────┼────────────┤││判決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決││││號│號││├───┼─────────────┼─────────────┼────────────┼────────────┤││判決確│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二月。│└───────┴─────────────┴─────────────┴────────────┴────────────┘┌───────┬─────────────┬─────────────┬────────────┬────────────┐│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十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案號│○四五號│○四五號│八七四五號│八七四五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號││實│││││││審├───┼─────────────┼─────────────┼────────────┼────────────┤││判決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號││決│││││││├───┼─────────────┼─────────────┼────────────┼────────────┤││判決確│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五月。│└───────┴─────────────┴─────────────┴────────────┴────────────┘┌───────┬─────────────┬─────────────┬────────────┬────────────┐│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罪名│竊盜│竊盜│轉讓第一級毒品│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五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一項││├───────┼─────────────┼─────────────┼────────────┼────────────┤│犯罪日期│自九十五年七月底起至同年八│九十五年九月五日│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自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同│││月初間之某日止│││月十五日間之某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案號│七四五號│七四五號│八七四五號│一一一七七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號│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五一號││實│││││││審├───┼─────────────┼─────────────┼────────────┼────────────┤││判決日│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號│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五一號││決│││││││├───┼─────────────┼─────────────┼────────────┼────────────┤││判決確│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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