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5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7001759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