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一七六○五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