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3號原告 陳慶祺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 律師被告 陳建隆
陳建昌
陳淑娟
陳彥廷
陳貴鈴 陳政隆
陳澄清 陳奕綸 陳立峯 陳金江 高素治 陳威全
陳宜君
陳佳君
陳慶貴 陳慶賢 陳健三 洪嘉徽
陳聿緹 住苗栗縣○○鎮○○路000巷0號0樓之0 陳達茂 (即 陳基財 之承受訴訟人)
陳信瑋 (即陳基財之承受訴訟人)兼上21人訴訟代理人 陳森鴻 被告 陳憲雄 訴訟代理人 潘秋麗 被告 陳保宏
陳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陳達茂、陳信瑋應就被繼承人陳基財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公同 共有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原告及附表一「共有人」欄所示被告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三、原告及附表二「共有人」欄所示被告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並按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價金。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陳憲雄、陳保宏、陳保全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為親戚,且分為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
分稱各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權利範圍分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土地依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㈡463地號土地原由四大房按分管契約使用,嗣被告陳憲雄未得
全體共有人同意自行興建坐落附圖編號C、D部分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其他共有人則未曾占有使用系爭土地。為使兩造分得部分形狀方正,並均需臨相同路寬俾便使用,爰請求原物分割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
㈢595地號土地因形狀不方正,且共有人相當多,無法再做細分
,且其上有被告陳憲雄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即興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爰請求變價分割。
㈣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㈠463地號土地:
1.陳建隆、陳建昌、陳淑娟、陳彥廷、陳貴鈴、陳政隆、陳澄清、陳奕綸、陳立峯、陳金江、高素治、陳威全、陳宜君、陳佳君共14人(下稱陳建隆等14人):同意原告方案,被告陳憲雄自行興建建物,增加共有人之稅賦,應予拆除。
2.陳憲雄:系爭土地前因法令未能分割,方於祖先分配之土地興建上開建物,為維持建物完整,願提供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為補償。
3.陳保宏、陳保全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595地號土地:
1.陳建隆、陳建昌、陳淑娟、陳貴鈴、陳澄清、陳奕綸、陳金江、高素治、陳威全、陳宜君、陳佳君、陳慶貴、陳慶賢、陳健三、洪嘉徽、陳聿緹、陳達茂、陳信瑋、陳森鴻共19人:同意原告方案,且595地號土地為細長三角形,分割不易。
2.陳憲雄:同前。
3.陳保宏、陳保全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分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兩造間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463地號土地僅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的農地並非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595地號土地為住宅區土地,且均無分割筆數之限制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竹南地政事務所(下稱竹南地政)民國110年6月1日南地二字第依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1第77至97、237至238頁),復為到庭當事人所不爭執,本院審酌前開事證,認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復因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不動產物權之處分行為,於繼承人因繼承取得所有權之情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應經辦理繼承登記,始得為共有物之分割登記。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陳達茂、陳信瑋辦理繼承登記,以利分割595地號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第2款前段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俾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始為適當公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26號判決意旨)。經查:
1.463地號土地形狀約為梯形面積為5,312.92平方公尺,595地號土地形狀約為細長三角形面積為812.70平方公尺,2筆土地相鄰且均與既有道路相鄰;463地號土地大部分為空地,小部分有被告陳憲雄之廠房坐落其上,595地號土地則小部分為空地,大部分為被告陳憲雄之廠房,該廠房並非已登記之建物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可證(見本院卷1第77、87、239頁),復經本院勘驗現場並囑託地政人員測量屬實,製有勘驗筆錄、現場相片及鑑定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1第323至334、339頁)。
2.463地號土地部分:本院審酌463地號土地雖有陳憲雄之廠房坐落小部分土地,然日後仍有與鄰地共同開發之可能,則為維護共有人通行道路之需求,並利系爭土地日後開發使用之經濟效用,應以各筆土地均可臨路、形狀方整為原則,是分割線應大致與現況道路垂直,以使分割後各土地經濟價值較為相當。具體位置部分,審酌原告分割方案業已斟酌兩造四大房先祖分管使用之位置,及被告陳憲雄之廠房主要部分亦是坐落於上開分管位置(即附圖D部分),且亦按應有部分比例換算臨路路寬,認原告之分割方案已顧及各共有人之利益,且各共有人取得部分形狀均較為方整,分割線亦大致與現況道路垂直,可使分割後各土地經濟價值較為相當;而兩造以四大房各維持共有之方式尚可日後整體規劃或變價,亦為到庭被告所同意原告方案且願意維持共有(見本院卷2第196頁),堪認其等有維持共有之必要與利益。從而,基於尊重共有人之意願且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尚屬相當,爰判決如
主文第2項所示。
3.595地號土地部分:因595地號土地形狀為細長三角形,並非方正,且面積非大,若依共有人人數及應有部分比例原物分配,將造成系爭土地細分,不利使用,而減損土地之經濟價值,可見兩造均受原物分割之方案顯有事實上困難。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形狀、面積、使用情形、共有人之意願及利益等情,認595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以變賣後將價金按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駁。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之訴本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以共有人全體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明玉
法官黃思惠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蔡芬芬附表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及分割方法編號共有人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分割方法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貴鈴陳立峯陳政隆陳彥廷1/201/101/201/20鑑定圖所示A部分、面積1328.23平方公尺分歸左列共有人按右列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1/52/51/51/52陳奕綸陳金江陳澄清1/161/161/8鑑定圖所示B部分、面積1328.23平方公尺分歸左列共有人按右列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1/41/41/23陳慶祺陳建昌陳建隆1/81/161/16鑑定圖所示C部分、面積1328.23平方公尺分歸左列共有人按右列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1/21/41/44陳憲雄高素治陳威全陳宜君陳佳君陳保宏陳保全陳淑娟2/242/962/962/962/961/481/481/24鑑定圖所示D部分、面積1328.23平方公尺分歸左列共有人按右列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1/31/121/121/121/121/121/121/6附表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陳慶祺1/242陳建隆1/163陳建昌1/164陳憲雄2/245陳淑娟1/246陳貴鈴1/207陳澄清1/88高素治2/969陳威全2/9610陳宜君2/9611陳佳君2/9612陳保宏1/4813陳保全1/4814陳慶貴1/2415陳慶賢1/2416陳健三2/2017洪嘉徽1/2018陳森鴻1/2019陳達茂、陳信瑋/陳聿緹陳金江/陳奕綸(公同共有)1/8附表三:各共有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編號共有人土地坐落:苗栗縣竹南鎮天聲段463地號595地號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備註面積面積5,312.92812.7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4,50027,5001陳貴鈴1/201/201/202陳立峯1/1023/4453陳政隆1/2023/8904陳彥廷1/2023/8905陳奕綸1/1623/7126陳金江1/1623/7127陳澄清1/81/81/88陳慶祺1/81/245/599陳建昌1/161/161/1610陳建隆1/161/161/1611陳憲雄1/122/241/1212高素治1/482/961/4813陳威全1/482/961/4814陳宜君1/482/961/4815陳佳君1/482/961/4816陳保宏1/481/481/4817陳保全1/481/481/4818陳淑娟1/241/241/2419陳慶貴1/243/14920陳慶賢1/243/14921陳健三2/2043/89022洪嘉徽1/205/20723陳森鴻1/205/20724陳達茂1/8連帶負擔43/712公同共有陳信瑋陳聿緹陳金江陳奕綸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計算式:(共有人於同段4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同段463地號土地面積×同段463地號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共有人於同段59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同段595地號土地面積×同段595地號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同段463地號土地之總面積×同段463地號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同段595地號土地之總面積×同段595地號土地土地公告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