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興具保人蔡慧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慧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遭本院第一次通緝,於緝獲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蔡慧瑛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乙紙附卷可稽。茲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本院依法拘提亦拘提未獲,被告復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資料、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提報告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碧玉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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