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3號原告 陳慶祺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 律師被告 陳憲雄 訴訟代理人 潘秋麗 被告 陳建隆
陳建昌
陳淑娟
陳彥廷
陳貴鈴 陳政隆 陳澄清 陳奕綸 陳立峯 陳金江 高素治 陳威全 (遷出國外)
陳宜君 (遷出國外)
陳佳君 (遷出國外)
陳慶貴 陳慶賢 陳健三 洪嘉徽 (遷出國外)
陳基財
陳聿緹 兼上20人訴訟代理人 陳森鴻 被告 陳保宏
陳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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