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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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6號聲請人 楊竣凱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4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倘僅泛言聲請再審,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竣凱(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4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所提出之聲請再審書狀,僅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於書狀中僅記載其患有精神障礙、對於法律不明、法官有所誤解、雙親年邁生病而聲請再審等語,並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或第421條所列舉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且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難認其已敘述再審原因、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據,有違聲請再審之程序規定,本院遂於民國111年6月24日以111年度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審之理由及證據,上開裁定並於111年6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可稽,惟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依上開裁定予以補正。從而,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又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理由謂:「…為釐清聲請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除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例如非聲請權人聲請再審,或聲請顯有理由,而應逕予裁定開啟再審者外,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俾供法院裁斷之參考…」等語,故再審之聲請程序上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既應以裁定駁回,自屬「顯無必要」通知聲請人到場之情形,以免徒然浪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本件再審之聲請,既屬不合法而應予駁回,本院即無通知聲請人到場及聽取聲請人與檢察官意見之必要,以期訴訟經濟而節約司法資源,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王惠芬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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